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外事来访接待相关事项的规定

 

 

外事接待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各方面工作,规范我校外事接待工作,加强我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接待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一)外事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外事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内外有别。

(二)热情友好,文明礼貌,服饰、仪容大方得体,态度不卑不亢,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守时守约。

(三)勤俭办事、讲求实效。

(四)讲求对等原则。即校级外宾来访由校级领导出面接待,二级学院、系级外宾来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相关二级学院、系、部、处接待。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其在外事接待方面的主要职责为:受理各院、部、处外事接待计划的申请;审核外事接待计划;负责并协助落实外事接待工作。学校各部门进行外事接待须遵守“事前申请,事后总结”的原则。申报程序如下:

邀请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管校领导

(二)各部门邀请外国学者来学校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参加会议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外宾接待申请登记表”;先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二级学院、部、处及个人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不得擅自接待外宾,否则责任自负。

(四)具体上报注意事项

     1. 校际交流、国际会议等重大外事接待活动,至少提前半年上报计划,接待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内容。

     2. 如外宾专程访问,原则上提前1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其中需由我校发正式签证邀请函的,应于外宾来访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 外宾顺道来访的,须于外宾来访前10个工作日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信息来源:Int.BUC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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