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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关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来我校从事语言教学、专业教学、以及学术、科研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校需要,身体健康。 (二)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3-5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 (三)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或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教学经验。教授英语的外籍教师须持有TEFL(对外英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聘请程序 (一)各院、部要加强对国内外有关学科发展情况的了解,以便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提出聘请专家讲学计划。各院、部于每年11月份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学年的邀请外国文教专家讲学计划,批注院、部领导意见,并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申请表》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其中1.聘用单位名称、地址;2.聘用单位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3.证件代办人签名;4.日期;5.代办人联系电话这几项不需填写)。 (二)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专家办理邀请信。各院、部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外国文教专家的护照传真件、简历(中、英文)、学历证明及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如TEFL)或两 (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外国文教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外国文教专家来我校后的接待工作参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外事来访接待相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费用 (一)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工资待遇、国际旅费等参照国家外专局印制的由我校与专家签署的《合同》及《合同附件》执行。 (二)以项目为依托的外国文教专家原则上费用应由项目来支付,并严格按照项目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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